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交簡字第4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交簡字第43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富貴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09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邱富貴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邱富貴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
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被告有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論罪科刑紀錄及執
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據。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並衡酌上開前罪與後罪(即本案犯罪)之犯罪類型、態樣、手段、所侵害法益、責任非難程度及犯罪時間,再斟酌被告所反應之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罪刑相當原則及相關刑事政策,並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為整體評價裁量後,尚不生被告以累犯所處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
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務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竟仍不知謹慎,復於飲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4毫克以上之酒醉情況下,猶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於公眾往來之道路,且自撞分隔島,犯罪所生危害已非輕微,自應受一定程度之刑事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非劣,兼衡被告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馮昌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鄭如意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0947號被告邱富貴男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0號1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富貴前於民國107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108年1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111年3月22日凌晨2時至同日凌晨4、5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路00號內飲酒後,竟基於服用酒類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凌晨4、5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上,嗣於同日6時許,行經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2段與松江路之交岔路口欲左轉時,因不勝酒力,失控撞擊松江路分隔島,經警到場處理,並於同日6時33分許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4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富貴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通知單、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各1份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一派出所酒駕案件蒐證照片5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邱富貴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檢察官劉仕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