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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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被告仍有同條項第一款之情事存在,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復再另犯二件竊盜罪,有併案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七六四號、九十年度營偵字第八七四號卷宗可考,犯罪嫌疑重大,顯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應認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事存在,復有羈押之必要,均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侯明正
法官謝瑞龍法官黃翰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