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94號原告賀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政興 訴訟代理人 張方俞 律師被告 黃振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