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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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金上訴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上訴字第63號上訴人即被告 方景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方景立(下稱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被告於110年1月7日遭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發佈通緝,故被告之母於110年1月14日補充收受本院審理傳票時,被告業已通緝中,為保障被告應訴權,認以重行公示送達較為慎重,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卉蓁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