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2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2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325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義育 債務人簡琪淑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捌萬玖仟伍佰伍拾
壹元,及其中⑴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捌佰玖拾壹元⑵新臺幣壹佰玖拾叁萬壹仟玖佰陸拾捌元⑶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陸佰玖拾貳元自⑴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起⑵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⑶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⑴年息百分之二點一六⑵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七⑶年息百分之二點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⑴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五日起⑵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⑶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至第九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捌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新臺幣壹仟陸佰元。
㈢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書記官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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