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505號聲請人茂閎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俊毅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是否有英文字母AK?若有,請盡速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將更正後之通知書影本加蓋銀行戳章送院參辦;若無,請具狀更正票據號碼。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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