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146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小字第1460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廖見賢

被告 陳信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

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伍仟零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點五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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