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3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3568號債權人甲00000000債務人龍冠國際育樂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冠國際育樂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請求金額為何?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之請求標的數量記載請求金額為新台幣510,746元,惟卷附證物本票記載金額為新台幣510,741元。)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