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86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8616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務人石虔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參仟捌佰捌拾玖元,及㈠其中新台幣參萬玖仟柒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三計算之利息,㈡其中新台幣肆仟壹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八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