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230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國華
訴訟代理人 黃于珍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怡靜 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玖仟叁佰伍
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壹仟肆佰玖拾元。
(2)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將繕本1份直接寄給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