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9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僑慧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訴字第
792號返還印鑑章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仟伍佰元、陸拾柒萬元(其中印鑑章、營利事業登記證係著重公司人格之表彰,屬非財產權訴訟,故核定為肆仟伍佰元;至於判決主文所示之提存書所表彰之財產價額為陸拾柒萬元),應徵裁判費15,4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李代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