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78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7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2月23日某時許犯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865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12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書記官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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