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認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19號聲請人 范誠榮 即收養人聲請人 吳家駿 即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 吳芙蓉 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范誠榮於民國一0一年七月十日收養吳家駿(西元0000年0月0日出生,大陸地區公民身份證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號)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即收養人范誠榮於民國101年7
月10日收養吳家駿為養子,茲被收養人吳家駿為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經其法定代理人吳芙蓉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並經生父 趙建華 同意,已與收養人訂立收養書面契約在案,爰依民法第107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准予認可收養等語。
按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設籍地區之規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6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收養人范誠榮為臺灣地區人民,被收養人吳家駿為大陸地區人民,有收養登記證、常住人口登記卡、非婚生子女扶養協議、出養同意書(上開文件均經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戶籍謄本、體格檢查表、入出境許可證影本、無子女切結書等在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自應依前開規定定其準據法,合先敘明。
次按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除依民法第10
79條第5項規定外,若收養人已有子女或養子女、同時收養二人以上為養子女者,未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收養之事實者,法院應不予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5條定有明文。第按,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㈠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㈡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3年。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被收養者未滿7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又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而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民法第1074條、第1076條之1第1項、第1076條之2第1項、第1079條及第107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得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提出訪視報告及建議,供決定認可之參考。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進行訪視者,應評估出養之必要性,並給予必要之協助;其無出養之必要者,應建議法院不為收養之認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第2項第1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末按,繼父或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4條第3項、第5條第3項、第6條和被收養人不滿14周歲以及收養1名的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14條定有明文。
經查:
㈠收養人范誠榮於98年4月14日與被收養人吳家駿之法定代理人
吳芙蓉結婚,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收養人收養配偶吳芙蓉之子即被收養人吳家駿,自得單獨收養即明。又被收養人吳家駿係西元0000年0月0日生,為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其經法定代理人吳芙蓉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並經生父趙建華同意,於101年7月10日與收養人間成立收養關係,且其等收養符合大陸地區收養法規定,並經大陸地區湖南省張家界市民政局准予收養登記在案,是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確有收養合意等情,業經收養人及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到庭陳述 綦祥 (見本院101年9月12日訊問筆錄),並提出上開證據在卷可稽。
㈡另本院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函
請主管機關即新竹縣政府社會處派員進行訪視調查,其訪視報告內容略以:聲請人范誠榮有穩定的住所及收入,法定代理人吳芙蓉協助聲請人范誠榮之事業,具有足夠經濟能力可撫育未成年人吳家駿,亦有便利之居家環境可滿足未成年人吳家駿未來生活、就學所需,聲請收養主要是為了提供未成年人吳家駿能在台灣接受教育與親自照顧,其收養動機應為合宜等情,此有上開新竹縣公益慈善會101年9月7日函暨檢附之辦理兒童少年收養暨監護權事件訪視報告乙份附卷可憑。
㈢綜上,本院參酌前揭收養訪視報告,及考慮被收養人之最佳利
益,並斟酌收養人之人格、經濟能力、家庭生活狀況、及收養人意願等一切情狀,認本件收養得提供被收養人健全之家庭照顧及穩定之成長環境,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此外,本件收養復查無有違反大陸地區收養法令之情形,故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依法應予認可。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經10日而無人提出抗告,法院將核發
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應持「民事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始得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