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59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8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壹叁玖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