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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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212號聲請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相對人 翁桂華 原住臺北市○○區○○○路○段○○○號9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之記載,應更正為「劉嘉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