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2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9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九年度執聲付字第八九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四八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併科罰金六萬元確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七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九年十月一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九年十月一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243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陳世宗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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