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54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99年度偵字第
1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前因偽造文書等犯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713號案件審理後,已於民國99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9日宣判,有該案審判筆錄在卷可稽;檢察官以本案與該案為相牽連之案件,於99年2月23日具狀追加起訴,迄99年3月1日繫屬本院,則有追加起訴書、本院收狀戳上收文日期可資證明。此與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追加起訴,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的要件,顯有未合(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要旨參照)。從而,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幸娥
法官廖欣儀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