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8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814號聲請人 許朝陽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書記官許國慶┌───────────────────────────────────────────────────────────┐│債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814號│├──┬───────────────┬──────────┬────┬──┬──────┬──────────────┤│編號│債券名稱│債票號碼│發行機關│張數│金額(新台幣)│備考│├──┼───────────────┼──────────┼────┼──┼──────┼──────────────┤│001│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五│0951BB00000000│三信商業│1│500,000元│五期至十期│││年度第一期次順位金融債券(乙券)││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2│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五│0951BB00000000│三信商業│1│500,000元│五期至十期│││年度第一期次順位金融債券(乙券)││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3│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五│0951BB00000000│三信商業│1│500,000元│五期至十期│││年度第一期次順位金融債券(乙券)││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4│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五│0951BB00000000│三信商業│1│500,000元│五期至十期│││年度第一期次順位金融債券(乙券)││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5│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五│0951BB00000000│三信商業│1│500,000元│五期至十期│││年度第一期次順位金融債券(乙券)││銀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