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明清選任辯護人陳信伍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59號),查與繫屬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9號詐欺等案件相牽連(同一被告涉犯數罪)。茲經徵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承審股別:往股)同意,此有該院100年3月31日南院龍刑往98重訴19字第1000014682號函1紙在卷為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合併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簡大倫法官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憶萱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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