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2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附民字第2295號原告 陳宥霖 被告 沈聖閔 上列被告因民國110年度審訴字第328號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王筱寧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