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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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補字第100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撤銷調解書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陸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
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游士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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