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7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郁婷上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8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郁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郁婷前犯詐欺等罪,經法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090194745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徐煥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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