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198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美麗佳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1984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2月30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美美
  書記官 謝明達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零玖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謝明達
           法 官蔡美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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