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2364號
上訴人 姜喻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房屋及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73,6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