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78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廖偉鈞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吳鼎翔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書記官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