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投小字第569號
原告 陳冠融
被告 謝鴻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5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870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