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2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2991號債權人寰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韋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彭心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或發票或請款單。
二、請釋明明確之請求金額計算式或計算明細表(不得只寫總金額)。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