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抗 告 人 甲○○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
國97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如數補
繳,逾期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曉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