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字第107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107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3月18日上午11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
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
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歷史帳單
、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表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至被告雖抗辯經
濟困難,無力清償云云,惟此並非得拒絕給付之正當事由,
所辯不足採信。據上,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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