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小字第1256號
原 告 統慶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於民國97年3月13日辯論
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七日上午11
時22分在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第二辦公大樓(即板橋簡易庭)第三
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建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