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5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2件施用第1級毒品、共同竊盜等3罪,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7月及3月,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附表:
┌─────┬───────────┬───────────┬───────────┐│罪名│①施用第1級毒品│②共同竊盜│③施用第1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98年7月28日12時許│98年9月30日17時5分│98年9月30日下午4時││日期││許││├─────┼───────────┼───────────┼───────────┤│偵查機關│彰化地檢署98年度│雲林地檢署98年度│雲林地檢署98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930號│偵字第5336號│毒偵字第1384號│├─┬───┼───────────┼───────────┼───────────┤││法院│彰化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1816號│98年度虎簡字第295號│98年度訴字第984號││事├───┼───────────┼───────────┼───────────┤│實│判決│98年11月16日│98年12月15日│99年1月12日││審│日期││││├─┼───┼───────────┼───────────┼───────────┤││法院│同│同│同││確├───┼───────────┼───────────┼───────────┤│定│案號│上│上│上││判├───┼───────────┼───────────┼───────────┤│決│判決確│98年12月7日│99年1月11日│99年1月29日│││定日期││││├─┴───┼───────────┼───────────┼───────────┤│備註│彰化地檢署98年度執字│雲林地檢署99年度執字│雲林地檢署99年度執字│││第7006號│第188號│第465號│││☆原附表錯誤處,更正如│││││本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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