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88號上訴人 紀儀蘋
紀儀寧 紀儀芝 陳月鳳 陳月珠 陳百松 (即 陳桂鉅 之承受訴訟人) 陳美安 (即陳桂鉅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陳百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1月4日送達全部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公示送達公告附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查詢在卷可參,揆諸首揭說明,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書記官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