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97號原告 李彥霆 兼法定代理人 林意慈 被告卓水政
基正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秋澤 被告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燦然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李彥霆、林意慈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856,866元、4,027,5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分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14元、40,897元,合計70,21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書記官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