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8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8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832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1.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乙○○」抑或為「 劉三玉 」?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2.請具狀釋明本件債權金額究為新臺幣296,047元或為新臺幣304,692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書記官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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