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65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符阿福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郁婷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65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符阿福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郁婷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