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7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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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7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711號聲請人環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志郎 訴訟代理人 方麗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書記官林怡秀┌────────────────────────────────────────┐│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3年1月27日│26,000元│SG0000000│││管理委員會│新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