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7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47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王銘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惠娟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底代理人應蓋章。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7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47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王銘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惠娟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底代理人應蓋章。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