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更一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更一字第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雅婷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之請求本金、利息之計算期間、利率、計算方式、金額(不可僅以債權讓與證明書上金額列計)。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