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救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救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救字第28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法院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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