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移轉登記房地所有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880號
原告丁○○
庚○○辛○○己○○壬○○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正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戊○○、乙○○、甲○○、丙○○間移轉登記房地所有權等事件。查本件關於系爭房屋之訴訟標的價額,原告雖估計為新台幣(下同)45,880元,惟依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萬華分處函示系爭房屋97年度課稅現值為82,9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125,746元,原告僅繳納21,691元,尚欠3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書記官李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