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80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陳恂如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查本件系爭土地之97年度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156,000元,總計價額為15,756,000元(計算式:156,000×101㎡=15,756,000元),而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390,000元,再加計原告主張被告盜領400萬元款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0,14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320元,原告僅繳納170,752元,尚欠18,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書記官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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