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55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9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坤典
法官匡偉法官賴武志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書記官施若娟┌───────────────────────────────┐│附表:97年度除字第55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