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49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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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4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849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楊錫熙 債務人 陳慧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貳仟肆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1年度司促字第18496號│├──┬─────────┬───────────┬──────────┬───────────┤│編│票載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號││(新臺幣)│(提示及退票日)││├──┼─────────┼───────────┼──────────┼───────────┤│001│101年12月15日│650,000元│101年12月17日│EA0000000│├──┼─────────┼───────────┼──────────┼───────────┤│002│101年12月18日│912,450元│101年12月18日│EA0000000│├──┼─────────┼───────────┼──────────┼───────────┤│003│101年12月18日│600,000元│101年12月18日│E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