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14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1490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4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一)新台幣壹佰貳拾伍萬肆仟參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新台幣玖萬陸仟參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