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4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枝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9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枝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江枝春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之,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江枝春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宜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