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聲簡再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簡再字第2號
聲 請 人

受判決人  劉錦祺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08年度竹東簡字
第114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錦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檢具聲請再審之原判決繕
本及證據,逾期未補正將予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
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
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
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劉錦祺請求刑事再審,並未附具請求再
審所憑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亦未釋明有何正當理由而未能
提出,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者,本件再審即不
合法,將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書記官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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