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7091號
聲請人即
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對人即
債務人 彭成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如就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認為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
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並聲請查調相對人之保險資料、勞工投保及開戶資料,則於聲請強制執行時,相對人有無可供執行之標的物及其所在地即屬不明。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而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新竹縣北埔鄉,非在本院轄區內,本院自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