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66號原告駿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雄 原告捷新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明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1萬9,115元(計算式:363萬8,378元+58萬0,7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778元。另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駿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363萬8,378元,與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五所載被告應給付376萬9,949元不符,且與起訴狀訴訟標的價額欄記載435萬0,686元之加總金額有異,請原告確認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金額是否誤載,如為誤載請更正。若訴訟標的金額原告確認為435萬0,68
6元(計算式:376萬9,949元+58萬0,737元),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4,1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