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76號原告 蔡朝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春成陳文獅陳勢賢陳滿泰蔡朝風 、蔡明寶、 蔡益全陳贊成賴慶來蔡新登蔡明韻蔡明勛 、蔡坤林、 陳龍進陳春雄陳媽貴陳麒泰陳信雄陳朝明 、陳松德、 陳福全林淑雲蔡蘇樹花陳文堯陳文勇陳文仁陳文瑞陳信文陳淵富 、蔡 陳玉蘭 、蔡 陳素英 、高 陳秀英 、曾麗敏、 陳慧明 、陳 黃網利陳盈璋陳明浩陳淑華洪福來洪志旭洪志華洪淑玲蔡吉城蔡世傑蔡珮姍蔡靜茵蔡靜雯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95,331元(計算式:246.15×13,400×1,451÷3,000=1,595,331,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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