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62號原告 林武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文生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6萬1,928元【計算式○○○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4,7
58.52㎡×應有部分1/2×土地公告現值2,800元=666萬1,9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7,033元。
㈡、請檢附系爭土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姓名、住址及抵押權人姓名、住址)。
㈢、提出被告林文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系爭土地之周圍道路標示、系爭土地之使用現狀照片、坐落系爭土地上建物登記謄本與照片、同段276地號土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㈣、提出對系爭土地抵押權人即屏東縣東港鎮農會之告知訴訟狀、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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